欢迎您访问北京弘嘉律师事务所官网!
官方微博
微信公众号
服务热线: 13810150199
hongjia school
弘嘉学苑
股东资格能否被继承?公司章程未约定股东资格继承,怎么处理?
发布时间:2022-12-27  发布者:  关键词:
>>>>有这样的案例,某科技公司于2009年5月22日登记成立,共有股东二人,孙某、张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分别持股51%和49%。2017年10月22日,股东张某因交通事故不幸身亡。其妻赵某某找孙某协商股权继承变更登记事宜,孙某拒绝办理。赵某某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不得已提起诉讼,要求继承张某的股权。
>>>>弘嘉律师认为,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并不当然继承股东资格,是否取得股东资格,根据由公司章程决定。如果在自然人股东死亡之前,公司章程明确规定禁止股东继承人取得股东资格,股东继承人则不能依法获得股东资格。实践中对股东资格能否被继承的问题也存在不少争议。
>>>>有观点认为,若股东资格能继承,将会动摇有限责任公司的人合性基础,这样往往不利于公司稳定运营。但也有观点认为,立法若否定股东资格的继承,不利于保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有失公平,而且国外立法有承认股东资格继承性的条例,且公司实践中也具有可操作性,故应给予肯定态度。
>>>>涉及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法院认为基于本案案由为股东资格确认纠纷,故此次审理过程中只审查原告赵某某是否具备股东资格问题,即是否继承股权问题。被告某科技公司有两名股东,即孙某、张某,分别持股51%和49%,这是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审核后作出的,具有公示公信效力,法院予以确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中,公司章程并没有另有约定,且被告某科技公司及第三人孙某或公司以外的人并没有明确意思表示愿意购买张某持有的股权。尽管《某科技公司章程》明确张某以49%的股权质押借款,但这只是质押,并不能消除原告作为继承人的权利。
>>>>股东资格可以被继承,该股东资格既包括股东的财产权,也包括基于财产产生的身份权。继承人只需证明其是被继承人的合法继承人,而被继承人是公司股东即可。其他股东只有证明公司章程有约定排除或限制继承发生时新股东的加入,继承人方不能取得股东资格。基于以上,法院确认原告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很多公司成立时公司章程都是套用模板,弘嘉律师提示您,为了公司更好的发展,请制定适合本公司的公司章程,非常有必要。


24小时全国服务热线
13810150199
在线客服
关注微信
关注微博
Copyright © 北京市弘嘉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微博:https://weibo.com/u/3944664859 京ICP备06030100号-4  网站建设: 博乐虎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