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您访问北京弘嘉律师事务所官网!
官方微博
微信公众号
服务热线: 13810150199
hongjia school
弘嘉学苑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及企业破产案件管辖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10-30  发布者:陈智捷 北京市弘嘉律师事务所  关键词: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关于调整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及企业破产案件管辖的通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关于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部署要求以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大优化营商环境改革力度的重要指示精神,进一步加强北京破产审判工作,现就调整本市公司强制清算案件及企业破产案件的管辖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11月1日起,下列案件由北京破产法庭集中管辖:

1.北京市辖区内区级以上(含区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公司(企业)的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

2.上述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的商事类衍生诉讼案件;

3.跨境破产案件;

4.其他依法应当由其审理的案件。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十二条规定,本院批准北京破产法庭所在法院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将下列破产衍生诉讼案件交由石景山区、门头沟区、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1.按诉讼标的额应由区级人民法院审理的破产债权确认案件;

2.按诉讼标的额应由区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取回权案件。

三、上述第二条所列之外的破产衍生诉讼案件和全部强制清算衍生诉讼案件,由北京破产法庭所在法院即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四、强制清算和破产案件的衍生诉讼案件,按照案件性质和人民法院内部职能分工,由相应审判庭归口审理。

五、2019年10月31日以前,申请人已经向区级人民法院提交强制清算或者破产申请的,由该院继续审理,不移送北京破产法庭。

特此通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二○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24小时全国服务热线
13810150199
在线客服
关注微信
关注微博
Copyright © 北京市弘嘉律师事务所 版权所有 All rights reserved. 新浪微博:https://weibo.com/u/3944664859 京ICP备06030100号-4  网站建设: 博乐虎科技